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0號
原   告  程清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鵬程鄭子韋
  支付命令,惟被告鄭子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000元,應繳裁
   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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