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三四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
㈠、查右列當事人於婚姻存續中,因感情瀕於破烈,經長期協調與試圖挽救彌補,猶無法重修舊好,在幾經衝突爭吵之後,雙方曾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簽訂離婚協議(證一),惟事後被告反悔,致未完成離婚手續;詎料被告竟援用未生效之離婚手續;詎料被告竟援用未生效之離婚協議書內容所示之金錢給付協議,所執之本票,據為請求就本票強制執行,雙方並因此票對簿公堂(證二),各據攻防地位,毫無保留情誼之顧念,完全不顧婚姻之維持,且雙方經常怒目相向,並已分居兩年多,合此被告對於原告之感情實已蕩然無存,爰請求法院准予判決離婚。
㈡、按夫妻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本基於感情之摯愛而成立家庭,受法律制度之保障永久共同生活,為共同願望。夫妻間因婚姻制度,發生身分法之身分關係,法律上乃有種種制度上設置,並使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因感情生活所建立之婚姻關係特殊使然,因此,婚姻關係之維持與破烈,端賴於夫妻恩愛之濃淡。惟傳統法律見解,大抵採離婚過責主義,必須請求離婚一方無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所列舉事由,始得訴請離婚;因而除協議婚姻之外,縱使當事人彼此感情已瀕破烈之境,亦無法順利依法請求判決離婚,然離婚條件之嚴格,並無法使已破裂之婚姻關係覆水能收,終至造成當事人兩造長期處於敵對狀態,更有甚者,常發生家庭悲劇收場。此與婚姻制度所提倡之社會功能之旨意大相逕庭。故新近之實務見解,已漸放鬆嚴格之過責主義,有採取破綻主義之趨向;是以常援用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此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於雙方當事人有其他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由法院判令婚婚姻解除。
㈢、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
三、證據:提出離婚協議書一份、民事判決一份、戶籍謄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原告謂:"感情破裂,經長期協條與試圖挽就彌補"....等乃一派胡言,實
則原告近十年來沉迷於賭博、喝酒等、被告為了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幫他還債無數次,導致負債壘壘(證一),而原告仍不思改過,變本加厲,甚而毆打被告(証二)而原告仍不思改過,變本加厲,甚而毆打被告(証二)如此行徑,枉顧為人師表,實為教育敗類。
㈡、原告沉迷賭博、喝酒不用說置三個小孩於不顧了(証三),十年來全賴被告含
莘茹苦拉拔三個孩子長大,如今長女次女已上大學,長子就讀國中三年級,明年五月就要升高中考試了,如此升學考試前夕,枉顧孩子升學之壓力與心情,時常騷擾長子,所謂"虎毒不食子"若是有愛心會這麼做嗎?其心態可議,其心可誅。
三、證據: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七八四號答辯狀及判決書、驗傷單乙張、長女次女的一封信。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因債務及個性問題,無法和諧相處,婚姻已無維持之可能,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
二、被告則以兩造固然感情不好,然二人感情失和之主因,在於原告 沈迷 股票與賭博,在外積欠大批債務,被告為幫忙清償債務,而負債七百萬元,原告如欲離婚,應先將債務清償完畢等語置辯。
三、按有前項所列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因債務問題,感情失和,數度對薄公堂,且曾兩次簽署離婚協議書,可見雙方婚姻已無維持之必要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離婚協議書二份、判決書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實,惟被告以前詞置辯,經查:證人 鍾佩珊 即兩造之女到庭證稱:他們兩人(指兩造)感情不好,大約從
五、六年前該使,原因剛開始是爸爸打牌後來就是吵架,輸錢的話就有糾紛,爸爸的債務好像有一些轉移辯稱媽媽也有負擔,各自都有負擔,他們兩個人感情不好最大責任應該由爸爸來負擔,因為畢竟是因為他打打牌媽媽才不高興,這是以前的原因,現在是因為錢的關係常常吵架等語,核與兩造之女 鍾佩芸 亦於寫給被告之信件中,一再指責原告因沈迷賭博而未照顧家人旨相符,是以被告辯稱因原告沈迷賭博而使兩人感情生變一節堪予置信。綜上所述可知,兩人感情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係因原告沈迷賭博,屬可歸責原告之事由,依前開法律規定,原告請求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