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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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韋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第1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韋綸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3327公克、0.5594公克、15.6928公克、0.084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1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654號、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62號鑑驗書、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97號鑑驗書、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6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654號鑑驗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478號卷第147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2.3434公克

驗餘淨重:2.332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14年度安保字第184號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62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核交字第6號卷第13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5646公克

驗餘淨重:0.559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113年度安保字第64號

3

潮解狀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97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核交字第408號卷第17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15.8564公克

驗餘淨重:15.692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113年度安保字第1062號

4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66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核交字第524號卷第1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0945公克

驗餘淨重:0.084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113年度安保字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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