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2號
原告 曾稚翔
被告 劉貴昌
上列被告因洗錢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