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6年8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為憑,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
訴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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