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27號
抗 告 人 詹文馨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潮簡字第
3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黃健治
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
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原本,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
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
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
效力,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固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
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所
為之106年度潮簡字第32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補提經抗
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亦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
1,000元。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程式即非適法,爰
定期命抗告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未不補正,即駁回其
抗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