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44號聲請人 沈銀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匯票1張,委託第三人寄往美國支付購買基金款項,卻不慎遺失,未寄達美國,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2年6月6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匯票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
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2年6月6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嗣於
102年12月2日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銀行營業│高雄銀行營│無│美金1,200元│101年3月13日│000000000││││部經理 王進 │業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