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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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告 胡仁冠

被告 劉振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10號(由113年度易字第957號改分)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禹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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