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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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