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
附民原告 蔡陳秀
訴訟代理人 黃宥菁
附民被告 徐名
陳振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鄭富容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