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告 陳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澔玄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585,062元(計算式:本金450,000元+利息135,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