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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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世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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