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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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世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 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