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原告 林施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安娜 等間就被繼承人 施林南火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為中華郵政金山郵局之存款,係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所提陳報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70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10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共為53,477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