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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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原告 林施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安娜 等間就被繼承人 施林南火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為中華郵政金山郵局之存款,係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所提陳報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70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10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共為53,477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