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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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6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2,117元,而聲請人為000年0月00日生之人,因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454,040元(12,117元×12×10=1,454,0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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