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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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

聲請人 呂易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呂明松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遺產清冊。惟查,被繼承人之子 呂淵前 於113年10月8日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51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無再重複陳報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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