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周詩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肇因於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所生糾紛,依約定條款第10條:「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借款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