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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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9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周詩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肇因於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所生糾紛,依約定條款第10條:「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借款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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