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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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6號
108年度聲字第1397號108年度聲字第1421號108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宥淵 之父 陳慶龍 彰化縣○○鄉○○村○○路○○號被告陳宥淵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林宇潔
陳永華 張駿 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28號),經本院羈押在案,均具狀聲請對被告諭知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宥淵部分:被告陳宥淵為長子,平日在家照顧80歲高齡之祖母,負責接送極重度身心障礙之姑姑至醫院洗腎,被告陳宥淵離婚後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其到案後坦承犯行,無逃亡之虞,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林宇潔部分:被告林宇潔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抄念佛經,對被害人很抱歉,又讓父母傷心。被告林宇潔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希望交保後能賺錢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為此請求停止羈押。
(三)被告陳永華部分:被告陳永華無前科,是初犯,且坦承全部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被告父親、爺爺多次來看守所探望被告,家人關係良好。現家中務農,種植室內蔬菜、水果,被告出所後也會好好努力工作,不會再從事非法行為,沒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四)被告 張駿唯 部分:被告張駿唯到案後始終認罪,態度良好,所犯並非重罪,家中有未滿周歲之子女、妻子及年長之外婆,有待被告返家照顧。被告有正當工作,且有薪資證明,因受朋友欺騙,社會歷練不足而犯下詐欺罪行。在獄中深感悔悟,家人及老闆都給予鼓勵,請求給予被告機會得出所工作,賺錢賠償被害人、照顧長輩妻女,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宥淵、 林于潔 、陳永華、張駿唯等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聲請人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四人,惟本院考量被告等人參與車手集團,此類型之犯罪集團計畫縝密,以上命下從方式層層分工,對成員之去留、行蹤有高度掌控能力,且因犯罪手法簡單,獲利容易,無論是來自犯罪集團之壓力,或本身缺乏自制力,實務上常見車手被查獲後執迷不悟,一再重蹈覆轍之例,是認此類犯罪型態之參與者,有較高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另衡以被告陳宥淵負責統籌收取下游車手提款後輾轉交付之贓款,在本案數名被告中層級最高,被告林宇潔、陳永華負責收取第一線車手領取而交付之贓款,再轉交給陳宥淵,其二人層級略低於陳宥淵。被告張駿唯雖為層級最低之第一線車手,惟其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家庭、親友支持系統較為薄弱,外在的約制管束力容有不足。又被告陳宥淵、林宇潔、陳永華等人除本案外,均另有其他案件在本院或其他法院審理中(參見被告等人全國前案紀錄表)。是其等均另須面臨數個件案件冗長的審理及未來可能合併定刑之景況,亦恐有逃亡之虞。
三、本件被告陳永華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四位被告表達欲返家照顧家人之心意,雖然值得肯定,但案件終究尚未確定,且最後被告等人到底還是必須面對服刑之問題,一時自由之身實無法保證能賺取足夠金錢償還被害人之損害,而被告等人陳述其對親情之不捨,相較於被害人莫名遭到詐騙、受有財產損害,其等心理之痛苦,豈不也令人同情?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落實乃與社會正義、法律秩序建立息息相關,本院認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須承擔被告畏罪逃亡、反覆實施犯罪之風險,而有難以進行審判程序及保全刑罰執行之疑慮,是認上述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