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任進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826、2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曾經傳拘未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罪嫌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經本院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8月2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於被告甲○○稱希望返家照顧出車禍之父親一節,尚不影響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楊筑婷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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