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97年3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80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934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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