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昇峰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思略以:受刑人周昇峰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6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3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昇峰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41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12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1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15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