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佰零 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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