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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