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三年三十日,於94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373號函及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