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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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