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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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高雄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三二-B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此足認聲明異議係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為隆紳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有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一次裁決查詢報表一份附卷可證,而該公司之代表人為 陳瑩純 ,亦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資料在卷足憑,惟本件聲明異議人係甲○○,既非受處分人亦非該公司之代表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異議人自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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