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О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
涂啟夫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