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丑○○
辛○○寅○○被告丙○○被告己○○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被告乙○○○被告癸○○被告子○○訴訟代理人壬○○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