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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