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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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采薇 律師被告庚○○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丙○○人28弄被告辛○○兼訴訟代理戊○○人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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