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5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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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貫輝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必松
  被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星博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五一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四月六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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