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九○號
自訴人戊○○
己○○共同自訴代理人 羅豐胤
黃幼蘭 被告乙○○
丙○○丁○○庚○○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丙○○、丁○○、庚○○等分別係 台中市 ○○○路○○○號「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環保委員及總幹事,自訴人戊○○、己○○則為該大樓之住戶。因被告乙○○、丙○○、丁○○、庚○○等管理委員之職務即將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底卸任,其等保管經費中有一筆代墊車道門維修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無法追回,竟妄圖將該筆維修費用之賠償責任推給自訴人戊○○,經自訴人戊○○要求平均分擔後,其等進而意圖脅迫就範,以毀損名譽為手段,捏造事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台中市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0)園緣字第000一號函分別發函給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按,自訴人戊○○任職於中國國民黨台中市東區民眾服務社主任,被告乙○○係主任委員、被告丙○○係副主任委員兼前開函之校對、被告丁○○係環保委員、被告庚○○係總幹事兼前開函之繕打。),指摘自訴人戊○○有影響全體住戶權益之行為;謂自訴人與妻 黃氏 飼養家犬影響社區環境衛生、生活安寧,時常放置頂樓無人看管與栓鍊,經屢次勸導後,仍未見改善;因故將車道門損毀,修繕款四千五百元至今仍未歸墊,形成呆帳,影響住戶權益云云,已致生損害於自訴人戊○○、己○○之名譽。事經自訴人戊○○、己○○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存證信函請其更正並道歉,又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向台中市南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惟被告乙○○、丙○○、丁○○、庚○○等均置之不理,以致調解亦不成立。被告乙○○、庚○○等又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八時許舉行之園緣大樓住戶年度大會上,未經自訴人戊○○、己○○同意,公然播放自訴人己○○僅穿著內衣、背心、短褲之錄影帶(該錄影內容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凌晨二時二十二分許起,趁自訴人己○○毫無防備突襲拍攝),當時自訴人己○○曾為阻止,惟其等仍強行播放,在眾目睽睽下,暴露自訴人己○○衣冠不整非公開之隱私體態,顯然致生損害自訴人己○○之名譽。按人之名譽得來不易,長年累積始可成就,一旦受損,即難回復,是刑法特別明文保護個人名譽,禁止他人不法侵害;且自訴人戊○○身為中國國民黨區域主管,十八年基層服務,兢兢業業維護形象,在地方社交場合素有份量,得來不易。詎被告乙○○、丙○○、丁○○、庚○○等僅為區區四千五百元,竟捏造事實惡意中傷,發函毀損自訴人戊○○、己○○名譽,更公然播放私人非公開活動之錄影,足見其等根本蔑視他人存在,視他人尊嚴如無物。被告乙○○、丙○○、丁○○、庚○○辯稱:「發函國民黨黨部請求協助之情事,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其所有內容及議題均為事實並無捏造之情事。」、「管委會決議發函至其所屬工作單位請求協助解決,被告乙○○、丙○○、丁○○、庚○○等僅係依法律賦予維護住戶權益之職責,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發函善意請求該黨部協助處理解決住戶困難。」云云。惟中國國民黨為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中央黨部及台中市黨部為該人民團體之聯絡機構,是被告乙○○、丙○○、丁○○、庚○○分別發函給中國國民黨的聯絡機構----中央黨部及台中市黨部即是散布文字給該團體之眾人,足使該團體中之不特定多數人共聞。其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並非法令,被告乙○○、丙○○、丁○○、庚○○依管理委員會決議之行為自無不罰之適用。自訴人戊○○、己○○雖然去函請其等更正錯誤行為,惟其等毫無悔意,甚而惡言相向,自訴人戊○○、己○○再申請公權單位協調,亦未得善意回應,無奈之餘,自訴人戊○○、己○○不得不請求本院主持公道,為此爰具狀提起自訴,並陳稱自訴人戊○○、己○○在自家內飼養家犬,有大樓管理員 陳銘欽陳金賢 及住戶 孫浩然 可以為證;被告乙○○在住戶大會上播放私人錄影有該大樓住戶賴健墩、 宋濟成 可以為證;及提出台中市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0)園緣字第000一號函影本一份為證,因認被告乙○○、丙○○、丁○○、庚○○等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甲○○○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按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如某種犯罪必以他人之身分始能構成者,則以明知他人有此身分,方能成立,否則對於犯罪客體欠缺認識,即非出於犯該罪之故意行為(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非字第一五號判例參照)。又刑法上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誹謗之故意始足當之。本件自訴人戊○○、己○○認被告乙○○、丙○○、丁○○、庚○○等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以有前揭之台中市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0)園緣字第000一號函一份及被告乙○○、丙○○、丁○○、庚○○等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八時許舉行之園緣大樓住戶年度大會上,播放蒐證錄影帶等情為論據。訊據被告乙○○、丙○○、丁○○、庚○○固直承前開其等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台中市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0)園緣字第000一號函分別發函給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及又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八時許舉行之園緣大樓住戶年度大會上,播放蒐證錄影帶等情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均辯稱:伊等分別係台中市園緣大樓全體住戶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為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九十年度主委、委員及總幹事,自訴人戊○○、己○○飼養之狗影響住戶安寧及環境衛生,管委會決議發函至自訴人戊○○所屬工作單位請求協助解決,此有管委會臨時會議記錄可證,被告乙○○、丙○○、丁○○、庚○○等僅係依法律賦予行使維護住戶權益之職責,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發函善意請求該黨部協助處理解決住戶困難○○○區○○○○○道不得跟車,自訴人戊○○因未遵守規定,導致車道門毀損,管理委員會於確實了解其原因後,認為維修費用應由自訴人戊○○負責,並已多次口頭通知將修繕款歸墊,實無意圖捏造事實、脅迫就範或毀損名譽之事。自訴人戊○○、己○○夫婦長期養狗於公共區域(電梯玄關一隻、頂樓樓梯間兩隻),造成全體住戶困擾多年,八十九年十月管理委員會議中,了解自訴人戊○○、己○○夫婦偶有將狗放置家中,認為有誠意解決此事,無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後,委員們陸續接獲住戶反映,仍有看到自訴人戊○○、己○○飼養之狗在頂樓及各樓層活動、吠叫、隨地大小便,影響環境衛生與安寧,管理委員會基於徹底處理上述事項,決議發函國民黨黨部,請求協助解決,並將蒐證錄影帶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播放,尋求全體住戶公評,是否妨礙公共衛生與安寧,並說明深夜兩點因狗吠叫,影響安寧,不堪其擾而進行蒐證之情形,並非特意拍攝當事人穿著,故無公然誹謗之行為。自訴人戊○○、己○○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之存證信函中要求道歉,管理委員會認為自訴人戊○○、己○○於公共區域養狗問題與車道門毀損一事,造成困擾之事實,有憑有據,依歷屆管理委員會均無法處理之經驗,故管理委員會一致認為無調解與道歉之必要。自訴人戊○○身為國民黨台中黨部東區民眾服務社主任,理應服務民眾、協助排解糾紛或困難。對此事件更應明白事理,協助社區管理委員會解決事端,但自訴人戊○○、己○○夫婦卻因車道門及養狗一事,造成社區住戶困擾,有違崇高身分與專業形象。歷屆管委會基於敦親睦鄰之意,屢經溝通仍然無效,管委會實無傷害其名譽之事實。自訴人戊○○、己○○陳稱養狗一事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協調、八十九年九月已有改善,然事實上在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之蒐證錄影帶中仍可見其養狗之事實,頂樓樓梯間所養的兩隻狗原是八十七年一月在社區圍牆邊的流浪狗,由自訴人己○○本人親自抱上去頂樓樓梯間放養,並且圍上木板阻隔住戶進出頂樓而影響大樓環境衛生及住戶安寧,當時被告即總幹事庚○○並不知情!事後管理委員會與總幹事才由其他住戶轉告得知此事,也一再對自訴人己○○柔性勸說該公共區域不得養狗!自訴人己○○對上述事件並未作出適當處理,仍持續放養該兩隻狗。而另一隻棕色大型狗則係於八十五年間隨自訴人戊○○、己○○夫婦搬進伊社區後即放養於十七樓電梯玄關旁,住戶欲上頂樓時,一出電梯隨即面對該狗吼叫與作勢撲來之態,住戶往往因此狗之突發動作而驚嚇未定,實已造成精神傷害!自訴人戊○○、己○○乃是夫妻,共同居住,於理無法推諉稱不知另一方因養狗事件造成住戶之困擾,幾年協調間該夫婦也未表示由誰負責豢養這三隻狗,直到管理委員會將函文寄到國民黨部後,為避免該長官之要求而改口另立說詞,事實上,該自訴人戊○○、己○○夫婦豢養這三隻狗期間,住戶也曾目賭該夫妻一同帶狗進出社區,與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在法院之說詞實在不符實情。至於車道門毀損一事,前車所有人 許益銘 ,於九十年六月底始遷離本社區,自訴人戊○○本人於該日之前,並未與許益銘協調歸還車道門修繕款之事,與自訴人戊○○在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在法庭之陳述明顯不符,亦相違背。車道門由自訴人戊○○所駕車輛擠壓損毀乃是事實,理應負責。許益銘亦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即具聲明書表明該事件與之無關。於九十年二月園緣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播放錄影帶,係求住戶公斷對自訴人戊○○、己○○養狗一事,並求解決方法,並非特意拍攝當事人穿著,故無公然誹謗之行為。自訴人戊○○、己○○所提之大樓勤務日誌,乃伊社區僱請之鷹揚保全公司查核其保全人員工作之用,並非直接呈報管理委員會之用,而管理委員會也基於鄰居之誼,嘗試尋求兩全其美方式,協助解決,一直未果,因此未將養狗一事記載於保全公司之勤務日誌上。自從多年前該自訴人戊○○、己○○夫婦開始養狗於大樓樓梯間與頂樓時,伊社區住戶反應給管理委員會時,總經由總幹事先行與之口頭勸說,希望能適當處理,卻不得其果。自訴人己○○反而表示社區住戶無法接受該養狗之作法,乃是沒有愛心之表現。卻不知該自訴人戊○○、己○○夫婦行為作法已漠視住戶之安全與權益,遑論該作法是否真正具有愛心可言!自訴人戊○○、己○○二人養狗影響安寧與環境衛生,大樓住戶可以為證:證人為 吳麗芳陳麗寬林敬堯羅月華鄭瑩玲羅秋梅林坤村陳秋霞洪國禎傅炳麟張淑花蔡銀漢 等十二人。Lucky黃色狗之畜主為17G自訴人戊○○,可參考中興大學(87.
12.30)文件證明該狗為15.8公斤之近似中大型狗,與之前自訴人戊○○、己○○所謂戊○○未豢養該狗有事實差別,並前後矛盾,有脫嫌之疑,以中大型狗之體態而言所具有潛藏的暴力可怕情形,非一般人可以想像!且該狗於八十五年初即與自訴人戊○○、己○○夫婦遷入本大樓並放養於該棟十七樓電梯玄關入口處。另二隻狗(黑色、白色豢養在頂樓樓梯間)當初乃大樓圍牆外流浪狗所生之芻狗,非自訴人戊○○、己○○所謂係地下室流浪狗所生,或是總幹事庚○○所指報,且本大樓從未豢養流浪狗一事!此二狗在八十七年初由自訴人戊○○、己○○親自帶回豢養在頂樓樓梯間,其排泄物常造成住戶困擾,歷屆管委會議中委員或住戶因此養狗事件與自訴人戊○○、己○○溝通,卻不得自訴人戊○○、己○○適當處理。自訴人戊○○、己○○自始至終一直未強調此兩狗非其等豢養,管委會提出逕行處理之要求卻遭自訴人戊○○、己○○謾言表示其權益!而今自訴人戊○○、己○○卻表示該兩隻狗在89.8.31植入晶片後才擁有,又與事實嚴重不符,企圖扭曲事實,混淆整體事件之原由始末,誤導視聽!住戶往返頂樓常因狗之態勢而受驚嚇,管委會屢次與自訴人戊○○、己○○(17G)溝通未果,可由八十六年至九十年初之管理委員會紀錄中得知,自訴人戊○○、己○○也曾口頭表示"就是不讓別人上去"。自訴人戊○○、己○○提出之人證,並無法證明其等適當處理養狗一事!隔牆鄰居居住不同棟不同電梯,如何證明狗會關在屋內二十四小時? 黃世明楊雅萍王月華 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才遷入,亦不能證明在遷入之前,自訴人戊○○、己○○養狗的狀況。仲介公司業務員非本大樓住戶,如何證明狗會關在屋內二十四小時?何況自訴人戊○○、己○○經常利用晚間無人監看時,在大樓頂樓等公共區域放養狗隻任意大小便,致使環境污染,住戶往頂樓曬被也多有怨言。6I中山醫學院學生 詹怡蘭李婉芬 與3G住戶孫浩然(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才遷入)亦不能證明狗會關在屋內二十四小時。而管理員可證明曾被要求於深夜上頂樓查看「是否狗隻已栓牢?」,若狗未放養於頂樓,何必去查看?伊大樓車道門明白的註明「請勿跟車」,自訴人戊○○跟車之事實造成車道門碰損,亦有監視錄影帶可證,應負修繕責任(本大樓如11E、3C住戶車輛因碰撞車道門造成損壞亦已自行賠償)!自訴人戊○○巧言規避責任於其他人,管理委員丁○○夫婦曾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欲外出時與自訴人戊○○一同於管理室查看毀損車道門監視錄影帶,委員已明白告知其違反車道規定及其應負之責任並要求總幹事宋濟成妥善處理此事,雖經多次溝通,自訴人戊○○仍置之不理。基於養狗事件與車道門損壞一事,多次與自訴人戊○○、己○○溝通無效,又顧及鄰居情誼與社區和諧,及多數住戶之權益等考量下,因此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委員會開會討論一致通過,函請中國國民黨黨部主管請求協助處理,函文內容皆是事實,並無言詞詆毀之意。歷屆管委會與自訴人戊○○、己○○協調遷離狗隻之事,自訴人戊○○、己○○屢次均假意允諾,或藉口兒子考試完畢即會遷走等理由,自伊等委員任期從八十九年三月起,仍未見其行動。甚至管委會告知台中市流浪狗收養活動等相關訊息,自訴人戊○○、己○○依然我行我素,未予重視!其兩隻飼養於頂樓之狗,排泄物與未經常清洗之狗身散發之惡臭,將梯間與頂樓環境破壞殆盡!若有愛心,何不將狗豢養於自家門內,而任其發臭?且時以鏈條繫牢於梯間,無人聞問時飢寒交迫,還不如在外之流浪狗應有的尊嚴?自訴人戊○○、己○○愛心何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管委會並非「傳喚」自訴人戊○○、己○○,只求其等為大樓住戶整體利益為重,善意地協調解決之道,而當時情形,委員會誤信自訴人戊○○、己○○有誠意處理此事。然自訴人戊○○、己○○所言「委員群起圍剿…,抓走丟棄」等乃是自行編造,並非事實,乃藉故掩蓋養狗造成民怨之事實,轉非而是!自訴人戊○○、己○○所言為狗清洗一事,應是白天所為,若有其事,其情可解。然至夜晚時分,牆壁內外若有潮濕亦應改善,即應將狗隻移回屋內,以免造成住戶困擾。至凌晨二時許因狗隻之吵雜聲,妨礙住戶安寧,被告乙○○主任委員始持用自家V8攝影機將此情形錄下以茲證明狗隻不當處理造成之困擾事實,拍攝樓梯間之狗隻僅係為蒐證事實,且拍攝時屢遭自訴人戊○○、己○○推擠拉扯,自訴人戊○○、己○○於慌亂中意圖隱藏狗隻身影,且移走檔住逃生梯間之木板(圍狗用)。被告乙○○蒐證時均站立於頂樓公共區域,竟遭惡言警告已侵入自訴人戊○○、己○○之家中!其侵占公共梯間與妨礙住戶頂樓使用權益的私心明顯表露無疑(詳見蒐證光碟)。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之會議記錄,乃對自訴人戊○○、己○○善意之回應。無奈自訴人戊○○、己○○仍藉夜晚或白天無人時,放任狗隻於社區中大小便,經許多住戶向委員反應。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管委員開會中一致感受到歷屆委員被自訴人戊○○、己○○欺瞞、玩弄之遺憾與無奈。委員為將傷害降至最低,顧及社區和諧,不願走上法律途徑,才決議函文善於解決百姓問題之中國國民黨黨部,以尋求協助。九十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播放之蒐證錄影,乃拍攝公共梯間、公共走道與公共頂樓狗隻之情形,使住戶明白公共區域如何被破壞、佔用,為求全體住戶對養狗一事尋求公斷!被告乙○○並無意拍攝自訴人己○○所稱之穿著,若自訴人己○○當時認為衣著不妥,即不應在公共場所出現。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只針對養狗一事討論並無論及有關穿著一事,自訴人己○○當時也無提及穿著一事,事後在第二次自訴狀中為達目的,不惜犧牲女人應有的尊嚴,大肆描述其體態,實不知無形中已造成自己的傷害,難以想像是受過禮教之人。前開發函內容是陳述事實,其一是養狗的問題,其二是車道門代墊款歸墊問題,並無任何人身攻擊與詆毀名譽之陳述。管委會成員認為同鄰之誼應以規勸為宜,不以法律行動為手段,認為中國國民黨是為民服務之政黨,應具有優良傳統及創黨之精神,才不枉百年基業!且自訴人戊○○是民眾服務社主管,更應重視黨務革新,首重基層民心民意!故發函尋求該黨部長官協助與協調解決問題,如此簡單訴求而已。歷屆管委會記錄從未有住戶園地一欄,自訴人戊○○、己○○經過委員會蒐證後,雖然稍有收斂,九十年十月由宋濟成總幹事新增一住戶園地,目的是希望自訴人戊○○、己○○能遵守公約而出於善意回應,無奈十一月後又舊態復萌,自訴人戊○○、己○○之狗又在公共區域遊蕩,甚至在住戶家門口大便,引起自訴人己○○與大樓住戶之間的紛爭,大樓住戶可以為證。八十九年十月十日確實已經協同自訴人戊○○、己○○與總幹事及管理委員調看錄影帶,並且已明白清楚告知車道門損壞之責任歸屬,應由自訴人戊○○、己○○賠償。自訴人戊○○、己○○仍不願接受調解,片面宣稱自身無責任,並辱罵委員「佔著毛坑不拉屎……」,此種態度與不堪入耳之語,委員們也確實難以排解!另所謂「已自行協調賠償問題」,是「已協調中」與「未達協調結果」之意,倘若完成協議,為何自訴人戊○○、己○○所謂的「各付一半」,或各自多少云云,至今管委會仍未進帳呢?(尤其去年自訴人己○○自推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可見從未達成賠償協議,因為事實明顯看出是自訴人戊○○之錯誤造成車道門毀損。伊社區其他住戶因類似撞毀車道門事件並非第一例,住戶也了解自身錯誤,自行賠款修復。自訴人戊○○、己○○夫婦不該強詞奪理,推諉責任,破壞社區公約,如此確鑿證據,若需委外鑑定與協調,則大樓其他事務若比照辦理,豈不每天均在警局及其他公證單位與自訴人戊○○、己○○周旋?管理委員會絕無捏造事實,遣詞用字亦無誹謗名譽之實。九十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播放蒐證錄影帶時,自訴人己○○深夜外出至社區公共區域時身上服裝為一般家居服。播放影帶係讓社區住戶了解自訴人戊○○、己○○該住戶在公共區域養狗之事實,已明顯侵佔公共設施,造成偌大不便,再行住戶公決。當時所有鏡頭乃針對公共區域拍攝與狗隻本身,自訴人己○○欲遮掩事實而大力阻擋推擠當時受大樓住戶推選之被告乙○○主委蒐證,且言詞辱罵,管委會均忍下來。無奈其等飼養之狗仍在九十年一月前後在大樓頂樓與梯間流竄,造成住戶困擾並向委員反應。雖勸導該住戶多年仍然無效,且長期侵佔公共區域,造成住戶嚴重問題,管委會認為再不能規避委員責任,且法律賦與管委會之功能與社區公權力若不伸張,如何維護善良百姓!於是決議發函請求協助解決與在區分會上將事實呈現交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評,管委會所作所為均無羞辱他人名譽之實,只為求解決大樓多年未決之事而已,並舉證人吳麗芳、陳麗寬、林敬堯、 陳碧紅 、羅月華、 蔡晉德蔡峻呈謝香蘭 、鄭瑩玲、羅秋梅、林坤村、 蔡寶足 、陳秋霞、洪國禎、 劉秉洋李昕樺宋清玉吳明宗 、傅炳麟、張淑花、 瞿秋芳 、蔡銀漢、 曾恩賜 等人為證,伊等絕無誹謗自訴人戊○○、己○○之意圖等語。
四、經查(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至四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二、四、五、七、十一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五、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園緣社區住戶公約第八條規定:開放空間為本社區住戶所共有,不得任意變更或以任何方式佔用,以維公眾權益。園緣社區住戶公約第九條規定:不得在安全梯、走廊、通道門或其他一切公共區域及設施上堆置任何物品。園緣社區住戶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住戶飼養寵物應注意清潔及安全,不得在開放空間活動,寵物上下電梯時不得放置其於地板上。依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管委會會議決議增訂養狗規範:(1)、不得放置於公共通道上。(2)、不得任意吠叫妨礙社區安寧。(3)、寵物出門主人應跟隨在側,並以狗鏈拴住,禁止於社區花園內蹓狗。(4)、不得隨處大小便,以維公共衛生。(5)、維持室內環境整潔,勿產生惡臭影響左右鄰居。(二)、前開社區因自訴人戊○○、己○○飼養狗而經其他住戶抗議產生糾紛而屢在該社區管委會會議上提出討論一節,有該社區管委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會議決議紀錄、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園緣社區第六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九十年二月十日臨時會議決議紀錄均影本各一份在卷足資佐證。其中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園緣社區管委會會議決議紀錄第八條第七項明確紀載:有關17G(即自訴人戊○○、己○○)養狗問題,經EG棟住戶強烈抗議嚴重影響該棟住戶上下頂樓之自由性,管委會決議先行溝通,如無法達成共識,將召開住戶大會以求公決等語。另證人吳麗芳、陳麗寬、林敬堯亦於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
問:自訴人在八十九年間有無在他們的住處養狗?證人吳麗芳:有的,因為我曾經上頂樓晒衣服,被狗嚇到,而且被狗追,因為狗沒有拴住,而且狗也跑到頂樓去。
問:平常狗有沒有大聲吠,還隨地大小便?證人吳麗芳:有,我還有在頂樓看見狗大便。
問:這種情形有多久的時間?證人吳麗芳:我被狗追了兩次我就沒有再上去了。而且我們的會議記錄都是在討
論自訴人養狗的事情,而且我們的電梯也都有刊登公告,但是我沒有注意期間維持多久。
問:對證人吳麗芳有何意見?自訴人己○○:狗不是我所有,狗是我在地下室撿回來養的,直到我八十九年八
月卅一日把狗送打預防針、植入晶片才是屬於我的,而且打了晶片後,我就把狗關進屋子裡了。
問:你被狗嚇到兩次的時間?證人吳麗芳:應該是八十九年十二月份左右。
問:你是不是園緣大廈住戶?證人陳麗寬:是的。
問:自訴人有無養狗?證人陳麗寬:有。
問:自訴人飼養狗的情形?證人陳麗寬:自訴人養在頂樓,我們三棟大樓頂樓是ㄇ字型,頂樓都相通。我們
有住戶上頂樓被狗嚇到,膝蓋受傷。可是該住戶轉告我己○○罵人沒有罵狗,罵她不要上頂樓,就不會被狗追,狗也隨地大小便,自訴人從八十六年就開始養狗了,會議記錄一直都有詳細記載,目前狗是被自訴人關在自訴人家的正對面租來的房屋內。問:住戶會議後來有無討論因自訴人屢勸不改,就要發函到自訴人戊○○服務單
位,請他們督促自訴人改善?證人陳麗寬:有的。
問:發函的意思何在?證人陳麗寬:請自訴人的上級長官勸和而已。
問:發函是不是要羞辱自訴人?證人陳麗寬:不是。
問: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八點住戶大會有無播放自訴人穿內衣背心、短褲的錄
影帶?證人陳麗寬:有的。
問:播放那一段的用意何在?證人陳麗寬:是因為狗叫得很厲害,很多住戶請主委乙○○處理,他就拿攝影機上樓蒐證,有照到狗叫的情形。
問:是不是故意拍自訴人不雅的情形?證人陳麗寬:我不知道。我不在場。
問:播放給所有住戶看,做什麼用?證人陳麗寬:讓其他住戶知道確實有狗叫的情況,還給社區安寧。
問:兩造對證人陳麗寬證詞有何意見?自訴人己○○:證人所述不實在。
被告乙○○:證人所述實在。我身為主委只是希望能解決困擾居民多年的養狗問題。
問:是不是台中市園緣大廈裡面的住戶?證人林敬堯:是的。
問:情形如何?證人林敬堯:我是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搬進去住的,五月份之前我父親剛去看房
子的時候,頂樓都是狗大便,自訴人把狗拴在上頂樓的樓梯間,有時沒有拴。我們搬進去後,狗曾經在我們住處前狗大便、而且有喘息聲音,以致於我太太不敢出門。這段期間從我搬進去一直到九十年八月份都還有聽到狗叫聲。我也曾經晚上一、二點被狗吵到不能睡覺,當時狗養在自訴人家對面屋內,但是有時會拴在要上頂樓的樓梯間裡面,那是公共區域。
問:對證人林敬堯有何意見?自訴人己○○:如上所述,從打了晶片我就把狗關進房子了。
證人林敬堯:就算如自訴人所講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才屬於她,但是之前流浪狗也是她在養。
自訴人己○○:大部分是我,其他時候也有其他住戶把剩飯剩菜給狗吃,那是我抱上去的沒有錯,我總共抱了三隻上去。
綜據前述,自訴人戊○○、己○○確有因飼養狗而與該社區其他住戶發生齟齬情事無訛。雖自訴人戊○○、己○○所舉證人 盧正富 於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調查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
問:知道何事?證人盧正富:八十九年十二月初跟自訴人戊○○夫婦二人,談園緣大廈在忠明南
路該大廈十七樓,位於自訴人家對面該屋委託租售的問題,從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與自訴人戊○○訂約,從一月十八日到六月中旬都有陸陸續續帶人去看該屋,該屋裡面都有狗,有兩隻狗,關在客廳裡面走動,沒有關在籠子裡面,我們也都不敢進入看屋,我有跟自訴人反應,但是自訴人沒有處理,房子也沒有租出去,契約九十年六月終止,他有委託其他業者處理。
問:你看房子都在外面看?證人盧正富:對,沒有進去過。
問:為何?證人盧正富:因為我們去看房子時,要先去找自訴人開門把狗支開,但是都沒有碰到自訴人,所以都沒有開過。
問:你自己有沒有進去看過?證人盧正富:沒有。
問:那你怎麼知道裡面有狗?證人盧正富:該屋玻璃是透明的,可以看到裡面有狗。
問:去看房子時,你可以看到狗,那狗可不可以看到你?證人盧正富:可以。狗也可以看到我們,但我不確定狗有無看到我們。
問:對證人當庭所述有何意見?被告乙○○:發生的所有事情,都是在一月十八日之前發生的。所以他的證詞不足採信。
自訴人己○○:證人一月十八日之前就已經進出多次,不是一月十八日見面就簽約的。
自訴人戊○○、己○○所舉證人楊雅萍亦於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
法官問證人:與被告有無親屬受僱人或同居人關係?證人楊雅萍:我是之前向自訴人租房子的房客。
問:要證明什麼?證人楊雅萍:我要證明,自訴人的狗關在我隔壁房間的陽台,自訴人只是要我這樣證明而已。
問:你還要證明什麼?證人楊雅萍:就是這樣而已。
問:你何時住在那邊的?證人楊雅萍: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住到九十年十月底。
問:你住在那邊可不可以聽到狗叫的聲音?證人楊雅萍:可以,而且我也聽過狗叫的聲音。
問:狗何時關到你隔壁房屋的陽台?證人楊雅萍:我搬進去的時候還沒有,過了不久才看到的,約過了壹個禮拜之後
就看到三隻狗關在那裡,我沒有看到過狗跑出來房間過,因為我們跟關狗的房屋是不同一棟且不同電梯,因此我不知道狗有無跑到樓梯間、電梯間或頂樓。
問:兩造對證人證詞有何意見?自訴代理人:沒有。
被告乙○○:狗出來的時候,證人並無法看到。可以請問證人可否證明狗廿四小時都關在陽台。
證人楊雅萍:沒有辦法證明廿四小時都關在陽台。
問:有何意見?自訴人:證人晚上回家時都會聽到狗在陽台叫。我只是要證明我的狗晚上也關在陽台。
問:是不是只要你回到房間就會看到狗關在陽台?證人楊雅萍:是的。
是證人盧正富、楊雅萍均無法證明廿四小時狗均關在室內陽台,證人盧正富、楊雅萍更均證明可聽到狗叫聲音等情,足認狗叫聲音足以影響該社區其他住戶安寧無誤。另自訴人戊○○、己○○陳稱,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上八時正,被告等在該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會議中做出決議:「感謝17G住戶(即自訴人)體諒社區多數人之權益,已將其飼養之愛犬遷離社區頂樓。」,此有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十月份會議記錄影本二紙可按。可見自訴人就飼養犬隻與大樓住戶互動一事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即已改善,否則豈有該次管委會之決議,是被告等發函誹謗自訴人等飼養家犬影響社區經屢次勸導後,仍未見改進云云,乃明知顯與事實不符,確有誹謗之故意無訛。惟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會議記錄第八條第十一項卻明白記載:「住戶反應,17G(即自訴人)所飼養家犬常放任於頂樓活動,隨地大小便,影響住戶安寧及社區環境衛生,委請總幹事通知改善。」等情,亦有該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會議記錄影本一份在卷可據。益徵自訴人戊○○、己○○雖有改善,惟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仍有故態復萌跡象存在。另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凌晨二時二十二分許起,時任主任委員之被告乙○○持用自家V8攝影機蒐錄之情形,經核被告乙○○蒐證時係站立於頂樓電梯出來之公共走道之公共區域,而拍錄之內容亦係自訴人戊○○、己○○放置於樓梯間之狗隻,及置於樓梯間圍狗用之木板等物之情況(畫面中確實有自訴人戊○○、己○○在十七樓樓梯間之公共區域養狗之事實。),其間雖亦有自訴人己○○穿著內衣、背心、短褲之錄影畫面,然此並非主要內容,且自訴人己○○當時之穿著,亦無特別暴露之處,此亦有被告乙○○提出之蒐證光碟一片及翻拍之錄影畫面圖片三十五幀在卷可稽。足認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八時許舉行之園緣大樓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播放之蒐證錄影,乃係時任主任委員之被告乙○○依據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規定為蒐證及求全體住戶公斷而進行拍攝公共梯間、公共走道與公共頂樓狗隻之情形,使住戶明白公共區域如何被破壞、佔用,為求全體住戶對養狗一事尋求公斷無疑;被告乙○○並無意拍攝自訴人己○○所稱之穿著,應無詆毀自訴人己○○名譽之意圖亦可肯認。(三)、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五時三十二分許自訴人戊○○確有跟隨同大樓住戶許益銘座車後方欲駛出地下室而毀損該大樓之地下室停車場車道門,及該車道門確實有「請勿跟車」之標語提醒住戶等之情事,亦有該大樓監視器翻拍之錄影畫面圖片十五幀在卷可查。自訴人戊○○於本院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調查時,到庭亦陳述稱如下:問:車道部分?自訴人戊○○:當天我讓另一住戶許先生先出去,我沒有跟車也沒有尾隨,我確定門還開著,我慢慢開出,後來車門砸下來砸到我的車頂,我開的是豐田的ZASE(瑞獅)廂型車,修繕費四千五佰元,是由住戶大會出的。事後曾經協調,惟許益銘認係因自訴人戊○○未依「請勿跟車」之規定,導致毀損該大樓之地下室停車場車道門,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曾協同觀看該大樓監視器錄影帶,未達成賠償協議,其聲明此事之究責與其無關等語,亦有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許益銘之書面聲明影本一份在卷可參。另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該社區管委會會議及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該社區管委會臨時會議亦均曾就前開毀損該大樓之地下室停車場車道門賠償事宜提出討論,亦有各該會議決議紀錄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查。其中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該社區管委會臨時會議決議紀錄第六條第三項明確紀載:依據住戶反應,17G(即自訴人戊○○、己○○)所飼養之狗影響住戶安寧及環境衛生,決議正式發函至該戶所屬工作單位(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及中央黨部)協助解決問題等語。另參諸被告乙○○、丙○○、丁○○、庚○○等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台中市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0)園緣字第000一號函分別發函給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之主旨內容為:請貴黨部協助解決本社區住戶養狗及其他相關影響全體住戶權益事宜,請查照惠覆,此有該函影本一份在卷可考。經細譯其內容,函文中所提及者,均僅係尋求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協助解決問題」,該函內容亦係陳述發生過之事實,其一是養狗之問題,其二是車道門代墊款歸墊問題,並無任何人身攻擊與詆毀名譽之陳述。如此作為,雖無法律依據及可得何法律效力,亦非妥適處理方式,然經核被告乙○○、丙○○、丁○○、庚○○等前開所為,無非係為求解決社區前述問題,於施行過程中縱有瑕疪,亦屬行政疏失,並無捏造事實,故意誹謗自訴人戊○○、己○○之意圖,難認其等有何誹謗犯意。是基上說明,被告乙○○、丙○○、丁○○、庚○○等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台中市園緣住戶管理委員會(九0)園緣字第000一號函分別發函給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其意僅係請求「協助解決養狗及車道門代墊款歸墊問題」;被告乙○○、丙○○、丁○○、庚○○等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八時許舉行之園緣大樓住戶年度大會上播放之蒐證錄影帶,則係時任主任委員之被告乙○○依據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規定為蒐證及求全體住戶公斷而進行拍攝公共梯間、公共走道與公共頂樓狗隻之情形,使住戶明白自訴人戊○○、己○○於公共區域養狗之議題,是否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至四項規定),公共區域如何被破壞、
佔用,為求全體住戶對養狗一事尋求公斷,實難認被告乙○○、丙○○、丁○○、庚○○等有何誹謗自訴人戊○○、己○○等之犯意。至自訴人戊○○、己○○等與被告乙○○、丙○○、丁○○、庚○○等前述之紛爭,要屬民事或行政法令事項之糾葛,雙方宜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解決,尚難以被告乙○○、丙○○、丁○○、庚○○等前開行為,即遽論被告乙○○、丙○○、丁○○、庚○○等以誹謗之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丙○○、丁○○、庚○○等有何自訴人戊○○、己○○等所指之犯行,是被告乙○○、丙○○、丁○○、庚○○等之犯罪嫌疑尚屬不足,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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