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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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8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155-QCL號車駕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