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核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4號聲請人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按清算人之報酬,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公司法第32
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174條、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千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於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核定清算人報酬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以新臺幣(下同)284萬8千元為清算人之報酬,應徵收費用2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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