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84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請求司法院、 林立青 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