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62號原告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被告 王應能
王聚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應適用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原告雖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0,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聲請調解時所繳納1,000元,尚欠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