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 魏天舲
魏天慶 被上訴人 魏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載為新台幣(下同)872,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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