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 張庭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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