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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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曾金燦 相對人即債務人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76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9日至民國125年6月29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9,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5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660,9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梧棲區│梧棲││2729-1│建│240.00│全部│├─┼───┼────┼───┼───┼──────┼─┼─────┼──────┤│2│臺中市│梧棲區│梧棲││2730-1│建│181.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梧棲區梧│主要用途:防空避│一層:307.23││││││棲段2729-1、27│難室、旅館、人行│二層:349.23││││││30-1地號│道、停車空間│三層:349.23│││││3717├───────┤主要建材:鋼筋混│四層:349.23││││││臺中市梧棲區港│凝土造│五層:349.23││││││埠路二段431巷│層數:6層│六層:349.23││全部││││22號││騎樓:36.75││││││││電梯樓梯間:││││││││90.26││││││││地下層:397.││││││││95││││││││合計:257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