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抗告人 盧葳華 (即相對人)16號上列聲請人 吳三伯 因與相對人 陳紹鵬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盧葳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