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聯旺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勛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複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475號、105年度司催字491號公示催告,並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20日、105年5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5號、105年度司催字49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家汝┌──────────────────────────────────────────────┐│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聯旺食材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105年5月6日│500,000元│DG0000000││││ 王錢良 │日支庫│││││├──┼─────────┼─────────┼──────┼──────┼──────┼──┤│002│聯旺食材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105年6月10日│250,000元│DG0000000││││王錢良│日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