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獻信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1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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