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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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尤榮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均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被告乙○○、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