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歲股被告戊○○
(指定辯護人陳光龍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洪錫爵 律師被告乙○○
弄3號指定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