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分別觸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