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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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何錦霞
相 對 人 劉鎰嘉
相 對 人 劉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
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買賣協議契約書第8條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