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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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39號
原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被 告 蔡雅雯
曾昱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雯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3月8日以110年度桃補字第7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予原告,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
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查詢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