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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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
原 告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即清算人)
參 加 人 周光道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廖芳萱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令姣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
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