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三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一份、收據二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嘉民警偵字第○九四○○三四四六二號函覆之拘提報告書等在卷足憑。且通知具保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帶同被告到庭亦未獲,此觀具保人於是日庭訊所稱:「(問:被告現在在何處?)我也不知道。」等語至明,有當日訊問筆錄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