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