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右揭數判決所宣告之刑,前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憑(詳本院廿五至廿六頁)。茲聲請人對受刑人甲○○相同數確定判決,又重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不當,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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